一、性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负责本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包括党政领导和高级职称教师代表。分委员会委员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工作职责

1.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2.审定本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位和缓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4.审议提出学士学位复议的名单,表决通过和上报学校。

5.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获得学士学位的建议并上报学校。

6.研究和处理本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

三、组织形式

1.每三年换届。

2.分委员会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申请的建议,其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后,如无异议,方可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