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党总支委员会是讨论决定学院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总支委员会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3.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4.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5.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所属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所属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6.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7.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8.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9.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10.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院办公室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二、议题内容

1.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2.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3.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4.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5.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6.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选任等重要事项。

7.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