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进行评议、决策的最高机构。主任委员由科研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全院教职工选举产生,委员必须是本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会任期四年,每届任期由91日起至四年后的831日自动终止,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召集全院教职工会议于该年度831日前重新选举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成员。

二、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会议:

1.党总支委员会要求召开。

2.党政联席会要求召开。

3.学术委员会主任要求召开。

4.学术委员会2/3以上成员要求召开。

三、工作职责

1.负责审议学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2.对本院教师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3.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作为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评定学院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4.对学院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的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5.对学术、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工作提出主导意见;对学院参加国际、国内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人员进行审定。推荐以本院名义对学校或对外申请经费之优先次序。

6.要求召开的提议口头或书面提交至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协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负责会议决议的公示。